省经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银监局;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
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等单位关于召开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视频会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3〕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定于2013年2月27日15时,联合召开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视频会,要求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已开通视频的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分别设立省、市、县分会场,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处室人员到所在地分会场参加会议。按照《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一是收听收看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视频会;二是套开全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视频会,部署全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会议地点及参会人员
(一)分会场设置:省分会场设在省安全监管局(建设大马路19号广东安监大厦)3楼视频会议室;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及开通了视频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自行设立分会场,未开通视频的县(区)到所在地市分会场参会。
(二)参会人员
1.在省分会场参会人员
省经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银监局分管负责人和有关处室负责人等。有关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省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办公室、规划科技处、政策法规处、监管一处、监管二处(一组、二组)、监管三处、人事处等有关处室负责人,省安全生产协会、省安全生产杂志社负责同志等。
2.各地市、县(区)分会场参会人员
各地级以上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科(处)室负责同志,所在地经信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银监部门分管负责人和有关科(处、股)室人员,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地市安全监管部门及时与同级经信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银监部门及辖区内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联系,组织好参会人员,做好会场布置工作,确保参会人员按时到会。
(二)请省分会场各参会单位于2月25日15时前将会议代表回执传真至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二处(二组)(电话:020-83135927,传真:020-83135382)
(三)请各分会场负责视频会议系统的技术人员于2月27日14时开机调试。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等单位关于召开全国工贸行
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视频会的通知(安监
总明电〔2013〕3号)
2.会议代表回执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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