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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采集数据的通知(粤安办〔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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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06 我要评论( )

各地级以上市安委办,顺德区安委办: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粤安办〔2012〕27号)、《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12〕74号)等一系列文件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

各地级以上市安委办,顺德区安委办: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粤安办〔2012〕27号)、《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12〕74号)等一系列文件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有效掌握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信息,加快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现就报送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采集数据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送数据范围

(一)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采集数据。

(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采集数据。

(三)除上述(一)、(二)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采集数据。

  上述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未完成的,应上报预期完工时间。具体填报格式和要求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一)加大工作力度。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采集是推进全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完善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抓紧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采集工作。

  (二)上报时间。各地应于1月21日前,按本通知附件格式,填报本地截至2012年底的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报表,并传真至省安委办(传真电话020-83133394)。

(三)及时通报。省安委办汇总全省各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数据,并将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全省。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报表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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