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已将原由省安全监管局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以下简称”两项审批事项”)下放由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下同)安全监管部门实施。为积极稳妥地做好两项审批事项下放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下放实施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对规范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秩序和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过多和过高的审批层级设置,使企业来回办事耗时费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我省将两项审批事项下放地市实施。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两项审批事项下放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部署抓落实,明确负责科(处)室,调整充实监管人员,落实许可工作措施,保证工作衔接顺畅,确保两项审批事项能够接得住,管得好。
二、切实做好两项审批事项下放实施的工作衔接。
(一)完善许可制度建设。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完善两项审批事项的管理制度和档案,明确审批职责,制定审批流程,严格审批时限。通过门户网站、办事大厅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审批机关、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查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将停止受理两项审批事项的相关申请,改由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已受理但未办结的申请事项,我局将主动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申请人如提出继续办理的,将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立即终止审批程序并退还申请资料。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主动配合做好过渡时期的工作衔接,认真履行好国家和省赋予的职责。
(三)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实效性较强的工作,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对可能出现的审查审批漏洞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证审批质量,提高审批效能。
三、依法严格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在实施两项审批事项过程中,要严格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有关要求,坚持程序不变通、条件不放松,严格审查,依法审批。
(一)依据国务院国函〔2012〕177号文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粤安监〔2012〕62号)确定的原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事项,按国家规定下放至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后,不得再行下放或委托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有关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内容和程序的相关规定,仍按粤安监〔2012〕62号文件执行。涉及跨地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项目注册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地市参与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安全审查工作。
(二)各地应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现场核查的组织和实施,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应100%核查,其他企业也要适当提高核查比例。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指派2名以上(含)的监管人员带队组织现场核查,并有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参与,保证现场核查的程序合法和工作质量。
(三)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点,组建具有丰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队伍。建立专家资料库,完善组织管理、专家职责、聘任条件、工作程序、保障措施、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利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落实必需的经费保障,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管理、现场核查等方面技术支撑作用。
(四)两项审批事项的相关文书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4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132号)要求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空白证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格式自行印制或向省安全监管局领取,证书编号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单独编号,编号规则为:粤穗WH安许证字〔2012〕0001(注:穗—代表地市简称;2012—代表年份;0001—代表证书序列号)。
四、切实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管。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审查审批许可事项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审批事项的证后管理,坚决纠正重发证轻管理的行为。为加强和自觉接受监督,应及时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将两项审批事项纳入本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审批事项的实时监控,推进“阳光审批”,坚决防止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对利用审批权吃拿卡要、乱审乱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
201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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