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察

关于报送矿山建设项目延长建设工期工作办理情况的函(粤安监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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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10 我要评论( )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4月24日,我局公告了我省正在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矿山建设项目名单(祥见《公告[2012年第10号]》)。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安监〔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4月24日,我局公告了我省正在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矿山建设项目名单(祥见《公告[2012年第10号]》)。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2〕51号)规定,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已经审批、尚未完成基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延长建设工期的,向负责建设项目审查、核准、备案的本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012年7月25日前,建设期已满尚未完成建设且未获得延长建设工期批准的的矿山建设项目,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规定,依法注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事项。

  请各地将建设项目延长建设工期办理情况及批文汇总,于2012年7月31日前将书面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

  联系人:林振琦,联系电话:020-83133341,传真:020-83133414,电子邮箱:linsong2195@tom.com。

  此函。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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