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为落实省领导的指示,深刻吸取茂名市安全监管局违规发放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教训,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全省安全培训考核视频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粤安监人事〔2011〕15号)要求,省局决定对各市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自查的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的主要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关于安全培训工作的指示和杨富局长在8月10 日全省安全培训考核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依据《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的安排和要求,对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和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查找并着力解决安全培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
二、督查对象和内容
(一)各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管理部门:
1、贯彻落实8月10日全省安全培训考核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的具体情况;
2、局党组对安全培训工作有无明确分工;是否明确有主管科(处)室;是否制定了完善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制度和相关工作程序,并严格执行;
3、是否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0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08〕423号)和《关于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安监〔2010〕327号)等法规文件,认真对高危行业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为重点的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开展检查;
4、有无对本辖区培训机构资质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是否严肃查处培训机构超资质许可范围组织培训或无培训资质开展培训的行为;
5、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考核;是否建立考核资料档案,档案是否齐全;
6、是否按规定进行发证审批,是否存在超范围办理资格证(操作证)的行为;
7、是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和查处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证(操作证)或无证上岗行为的情况。
(二)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1、是否取得相关培训资质;是否保持资质条件;有无超资质范围开展培训的现象;
2、是否按照国家或我省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实施培训、加强教学管理、严格考勤记录;是否严格执行考核申请程序;
3、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培训档案,档案是否齐全、有效。
(三)相关企业:
1、是否将安全生产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总体部署,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责任情况;
2、安全生产培训经费投入是否有保障;
3、企业全员培训的基本情况;是否落实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安全资格证及参加年度继续教育情况;
5、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情况。
三、各市需提供的材料
(一)自查情况书面报告
(二)发证机关专项检查记录表(附件2)
(三)考核机构专项检查记录表(附件3)
(四)安全培训机构检查记录表(附件4)
(五)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抽查记录表(附件5)
(六)各市辖区内从事安全培训机构名单(附件6)
四、督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各督查组要认真听取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情况汇报,查阅培训考核工作制度、程序、计划、档案等相关材料。
(二)突出重点,随机抽查。各督查组要按照检查内容,采取针对性检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每个市的考核发证机构、2家以上培训机构及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1至2家进行督查。
(三)实地座谈,现场考核。各督查组通过与企业、从业人员及培训机构负责人座谈的方式,听取培训现状、取得的实效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采取现场提问、考核、问答等方式,考核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掌握情况,督查培训的质量与效果。
(四)督促整改,推动工作。各督查组要把专项检查与执法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和整改措施,督促各地和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对未经过安全培训、考核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超范围发证的单位以及对超资质范围和不按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机构,要立即责令整改;要坚决制止无资质开展相应培训的现象;对不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操作证)或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督查分组及时间安排
省局共组成7个督查组(分组情况见附件1),督查时间定于8月29日至9月2日。督查组具体到达各地的时间由各督查组自行安排,请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及时与督查组联络员做好联系衔接工作。
附件:1.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督查人员分组表
2.发证机关专项检查记录表
3.考核机构专项检查记录表
4.安全培训机构检查记录表
5.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抽查记录表
6.各市辖区内从事安全培训机构名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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