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武汉市
7·12重大火灾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武汉市7·12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1〕33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深刻吸取这起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对“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有效防范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武汉市7·12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1〕33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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