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委会、顺德区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进入7月份以来,全国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7月22日,京珠高速河南省信阳市长途客车燃烧事故和7月23日,温州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等,社会影响巨大,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教训尤为深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11〕3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上半年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1〕24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吸取重特大事故教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针对当前事故多发情况,国务院安委办印发了紧急通知,提出了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具体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与贯彻落实7月15日省政府召开的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暨生产安全事故分析会精神结合起来,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在社会稳定和谐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以学习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精神为契机,全面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今年二季度我省各类事故环比一季度上升了近30%,交通事故仍占主体。对此,交通运输、公安、铁路、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以国内近期铁路、省际客运等重大事故为警示和借鉴,通力配合,进一步细化整治措施,强化监管责任。要加大对客运企业安全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管理,严厉查处所属客运车辆沿途违规上下客等行为。特别是要把企业安全责任细化到每个岗位、环节和责任人,做好公交、地铁、省际客运、水域游船等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要严厉打击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以及非法营运等严重违法行为。要认真吸取“7·23” 甬温线高铁追尾重大事故教训,加强科技创安保障,通过科学组织调度、强化安检手段、完善监控设施、增设卫星定位系统等技防措施,为安全管理设置多重关口和保障,加强地铁车辆追尾防控、地铁高架桥安全运行和省际客运车辆管理等重点环节管控。同时,做好暴雨和连续降雨等恶劣天气下的巡查和监管工作,确保“大运会”期间我省铁路交通安全、畅通。水上交通、渔业、建筑、矿山、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和领域,尤其是今年以来发生较大事故的行业和领域以及相关地区,都应结合实际,抓住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采取得力措施,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三、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当前正值夏季高温和主汛期,是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衍生事故的易发期。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的通知和通报要求,按照省政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的部署,扎扎实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各项工作。从现在开始,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严格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坚决责令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以安全监管的实际成效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与此同时,要认真做好7月份“迎大运保安全”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工作,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要继续保持严厉高压态势,认真组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回头看”,巩固行动成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持做到“露头就打”的同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工作力度,不断巩固和提升“打非治违”工作成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搞好日常演练,尤其是加强安全生产突发事件下人员撤离和抢险救灾演练,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强化组织指挥,确保一旦发生事故,真正做到有序、有力、有效救援。同时,要切实加强应急值守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紧急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做到早预警、早准备、早防范。
附件: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11〕36号)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上半年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1〕24号)
(相关附件请登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查看)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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