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培训相关问题的请示》(揭安监〔2011〕3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发证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应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关于住建部门是否执行省里有关安全培训规章、文件的问题
《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省政府令85号)是由省政府第十届2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省政府规章,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建筑施工单位;《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粤安监〔2006〕580号)是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在省政府公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因此,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其规定范围内的相关活动,均应依照其规定执行。
三、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问题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已制定颁布实施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03号)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粤安监580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做好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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