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察

关于印发《关于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工作中协调配合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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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12 我要评论( )

关于印发《关于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工作中协调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安监〔2011〕100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深圳市科工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为建立快捷、高效

关于印发《关于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工作中协调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安监〔2011〕100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深圳市科工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为建立快捷、高效的安全生产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及时有效查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关于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工作中协调配合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安全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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