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察

印发《全省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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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13 我要评论( )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公安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1〕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公安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1〕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全省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安厅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全省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1〕36号)要求,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省道路客运实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全监管局决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杨细平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副组长:邱瑞颐 省公安厅副厅长

  冯寿宗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林 卫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

 陈桂成 省安全监管局副巡视员

  劳潮惠 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处长

  李 斌 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督处副处长

  黄秋文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秩序管理处处长

  王海贵 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二处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负责日常协调、指导等工作,并编发专项行动工作简报。劳潮惠兼任办公室主任,黄建庭、黄秋文、王海贵任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张印重、冯鹏展、杨鹃、欧阳颖。

二、工作目标

(一)以道路客运企业、客运站(场)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企业对所属的每台客运车辆、每个驾驶员资质排查率达到100%,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运输企业、客运站(场)的检查率达到100%,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二)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1〕36号)要求,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排查出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合格的客运企业和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大道路客运源头安全隐患整治力度,实行部门联动,强化道路客运车辆的动态安全检查,努力消除道路客运存在的安全隐患,把道路客运交通事故降到最低点。

三、任务分工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成立由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组成的专项行动领导工作小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对辖区道路客运企业、客运站(场)的检查和整改;按要求及时汇总、填报专项行动整治情况;严查营运驾驶员的资质,加强对违法营运驾驶员的查处,加强责任倒查和追究。

公安部门:配合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全面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对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开展排查;会同交通运输部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逢车必查,严厉查处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对所有运输企业法人、管理人员和营运车辆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将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的违法信息抄告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

安全监管部门:配合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开展对客运企业安全大检查,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积极向地方政府反映道路客运隐患整治的主要问题;牵头查处道路客运事故;专项行动期间,配合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各种宣传形式和宣传手段,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意义,营造道路客运安全工作全社会关注、全社会监督、全社会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时间安排

采取运输企业自查自纠与交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整改阶段(4月30日前);

(二)检查整改阶段(5月1日至6月10日);

(三)验收总结阶段(6月30日前)。

五、工作措施

(一)迅速进行动员部署。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进行动员部署,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成立由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组成的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把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抓紧抓好,确保每个客运企业、客运站场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1.4月8日前,交通运输部门将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情况通知辖区每一个交通运输客运企业、场站。

2.4月20日前,公安机关印制一批交通安全宣传单张,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国省道临时执勤点向过往客运车辆发放,宣传客运整治专项行动,提醒驾驶人守法驾驶。

3.4月20日前,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组织专门人员,深入辖区内每一个客运企业,对企业法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车辆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4.4月20日前,公安机关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典型的客运车辆交通事故案例和一批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交通运输部门定期公布对客运企业的检查情况,曝光存在的问题,公布对隐患突出企业的处理措施。

(三)排查客运企业安全隐患,落实处理措施。

1.各地市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对所有公路客运、公交客运、旅游客运等客运企业、场站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检查各客运场站、客运企业驾驶人管理、车辆管理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要督促其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2.4月15日前,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将省内客运车辆2010年至2011年3月在本辖区内交通违法未处理情况(含交通违法时间、地点、车辆号牌、所属单位、违法行为),集中转递至车辆所属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4月20日前,车属地公安机关将交通违法情况转递至交通违法车辆所属企业并抄送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督促相关驾驶人于4月30日前接受处理。

3.对客运车辆2010年至今尚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以后新增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须明确交通违法驾驶人并对驾驶人落实交通违法记分措施(客运驾驶人通过邮递等方式接受处理的,须明确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公安机关上述措施传达到每一客运企业,并督促客运企业查实违法驾驶人。

4.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定期公布全省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记满12分的客运驾驶人名单,各地审核后交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粤交运〔2010〕862号文要求落实处理措施,处理结果通报全市客运企业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和安全监管局。

5.各地公安机关对辖区每一客运企业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进行排查。4月 20日前,对2010年10次交通违法以上未处理的客运车辆所属企业所属车辆完成排查,重点排查企业所属车辆责任事故情况、严重超载情况、车辆交通违法不按规定接受处理情况。4月30日前,交通运输部门按公安机关排查情况,按照粤交运〔2010〕862号文要求,对首批隐患突出企业落实处理措施,处理结果向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公布,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安全监管局。公安机关分阶段对辖区客运企业进行排查,并于每月10日、20日、30日将排查结果通报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落实处理措施并予以公布。

6.4月30日前,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情况进行排查。对超期未检验的车辆,通知车属单位限期检验,在车辆检验合格前,交通运输部门暂停其营运资格。对检验合格期限在5月31日和6月30日前到期的客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要分别在4月30日和5月31日前组织完成提前检验工作。

(四)切实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排查客运班线线路。对达不到安全运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设置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的警告标志;对夜间途经上述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其线路或者营运时间进行调整。

(五)切实加强路面管控。

1.公安机关充分依托省际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和高速公路收费站,加强对过往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严格落实客运车辆“六必查”要求,对超员车辆就地卸客转运,对疲劳驾驶的强制停车休息。

2.公安机关强化国省道路、高速公路的巡逻管控,确保重点路段、重点时段不失管,不失控,严厉查处客车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高速公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3.公安机关加强农村道路路面管控,严查中短途客运班车超员、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客运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消除重特大交通事故隐患。

 (六)切实加强客运车辆的动态监管。一是要规范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为所属的“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相关动态信息要连入省、市级监管平台,凡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二是要落实客运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安装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要切实起到预防事故的作用。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检查道路运输企业是否按规定为其所属车辆安装了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是否接入了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是否制定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制度;是否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分析处理动态信息;是否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及时纠正、处理超速等违法驾驶行为;是否做到定期检查车载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使用情况,确保车辆在线时间。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监控平台,要进行改造;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三是加强联合监管力度。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监管手段,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向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开放数据传送,为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加强动态监控提供有效技术手段;公安部门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严格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动态监管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应按照《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和《广东省道路客运车辆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意见表》、《广东省客运站(场)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意见表》(以下简称《意见表1》和《意见表2》,见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对本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逐一排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自查整改后,填写《意见表1》(每车一表)和《意见表2》(每车站一表),在第一阶段结束时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落实对辖区内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企业上报的客运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复查,并对照《意见表1》和《意见表2》上的排查项目逐车逐条进行检查登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在《意见表1》和《意见表2》上标明,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并对整改项目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车辆和驾驶员要责令企业对其实行停业整顿。第二阶段结束时应将整治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填写《广东省道路客运车辆安全隐患整治汇总表》和《广东省道路客运企业安全隐患整治汇总表》(见附件3和附件4)一并报省交通运输厅。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由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全监管局组成联合监督查组于6月中下旬对各地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暗查和督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省。

联系人及电话:

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张印重,020-83730800。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欧阳颖,020-36220813。

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二处杨鹃,020-83133273。

 

附件:1.广东省道路客运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意见表

2.广东省客运站(场)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意见表

3.广东省道路客运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汇总表

4.广东省道路客运企业安全隐患整治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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