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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7 21:13 我要评论( )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驻粤企业、省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布实施一年来,经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驻粤企业、省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布实施一年来,经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共同努力,我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及演练等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目前各地市安全生产预案管理工作离《实施细则》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个别地区和企业对预案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工作力度不大、进度太慢;企业的预案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地市预案评审专家数量偏少,评审工作难以展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切实解决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预案管理的组织领导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和企业及时、有序、有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可以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把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作为预防事故、保障安全的重要抓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日常工作要有专人抓。要根据上级的指示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切实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这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出成效来。

二、明确目标,切实制定落实《实施细则》工作方案

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全面推进我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管理体系。

2011年11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完成辖区所有非煤矿山、重点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2011年年底前,完成辖区所有需到省及市实施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报备工作;力争到2012年底,基本完成《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

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抓紧明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部门和备案企业范围、抓紧制定企业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备案程序,积极有效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和省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工作目标和本地预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具体工作方案,并于2011年3月24日前报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

三、突出重点,切实规范预案编制、评审和备案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预案编制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要指导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明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的要求,提高预案编制质量。一是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由企业组织编制。企业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受托机构必须具备乙级以上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资质;受托机构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编制的预案一定要符合企业实际,同时突出企业特色;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必须全程参与预案的编制。二是重点突出现场处置方案。生产经营单位凡是有较大危险性的重点岗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现场处置方案。三是预案内容和格式要符合要求。要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有关要求编写,个别行业有预案编制指导文件的,要同时兼顾。四是中央驻粤企业、省管企业不仅要组织编制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还要负责其下属分公司的生产安全预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其下属分公司编制安全生产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二)进一步规范预案评审工作。一是明确评审的范围。全省非煤矿山、重点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都必须进行预案评审。二是预案评审形式必须符合要求。预案评审应以评审会形式进行,评审组作出评审通过、评审不通过或修改后通过的评审决定。评审期间,各评审专家要按照评审实际,填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附件一),评审组要综合评审专家意见,形成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附件二),作为备案提交材料。三是预案评审专家必须是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四是加强预案评审的指导协调。针对目前预案评审企业多,评审专家数量少的情况,各市、县安全监管局可有计划的组织协调本地区相同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集中进行预案评审。

(三)进一步推进预案备案工作。一是明确预案备案的范围。《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备案部门的企业,各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抓紧予以明确。中央驻粤企业的下属单位、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抄送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二是明确预案备案的内容。申请预案备案时要提交: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附件一)、《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表》(附件二)、评审专家资格证书复印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三是做好预案登记录入工作。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建立预案管理制度,做好预案录入工作。在省安全监管局实施备案的企业要将预案录入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61.235.114.62/),没有录入的预案不予颁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各市要尽快建立本地预案管理系统,做好预案登记及管理工作。四是充分发挥行政许可对企业预案备案的推动作用。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主动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能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要提交符合《实施细则》和行业预案编制指导文件要求的应急预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今后要严格把关,对预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抓住关键,切实做好预案培训、演练及数据库工作

(一)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专题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尤其是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和演练工作。要将预案管理知识列入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班课程中,提高安全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管理人员的预案管理水平。

(二)抓好应急预案演练和修订完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局要制订每年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具体演练方案,分层次、分类别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演练;要指导高危行业企业和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危险性较大的岗位,要定期组织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要符合实际,并根据演练发现的问题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及时补充和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增强事故应急响应能力。

(三)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做好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同时要督促辖区企业加强应急预案的网上报备工作,力求预案数据库信息更加全面、准确。要主动与省局应急平台实现系统对接和相关数据的交换,确保通过不同途径登陆系统录入的应急预案,能够在各级平台间实现共享。

五、采取措施,切实确保预案管理工作的落实

(一)加强预案管理工作的宣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宣传册子、报刊、广播及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预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对预案工作的认识,增强其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

(二)加强预案管理工作的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检查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要适时开展预案管理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目标,完成各阶段任务。省安委办将适时对各地、各部门预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三)加大预案管理执法力度。要通过严格执法,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开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大预案管理执法力度,凡是到期未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2、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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