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总工会、团委,音协: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音乐家协会《关于组织开展第二届“生命之歌”全国安全歌曲大赛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第二届“生命之歌”全国安全歌曲大赛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91号)
省安全监管局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广东省总工会 共青团省委
广东省音乐家协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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