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乙级安全评价机构: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实施办法》(粤安监〔2010〕10号)规定的条件及程序,经审查,决定批准下列23家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延期换证(具体名单和业务范围详见附件),资质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
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安全评价机构不断提高安全评价质量和专业能力,在事故预防中进一步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附件:广东省23家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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