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察

关于开展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安监〔20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7 21:15 我要评论( )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府办《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03号)明确将省卫生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责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府办《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03号)明确将省卫生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责任。

2009年2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29号);8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10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210号),对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工作部署。

按照全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座谈会、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和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非煤矿山开展粉尘等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治理工作

粉尘是非煤矿山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尘肺病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粉尘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把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要建立和落实职业危害治理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矿山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职业危害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积极组织开展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明确治理责任,制定治理措施,落实治理资金,确保治理效果。

二、切实抓好以督促矿山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治理工作

专项治理具体内容包括:

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

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4.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7.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8.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9.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10.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11.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12.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

13.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1、2、3、6、9、10、11、12、13和14项由矿山企业负责落实;第4项由矿山企业组织从事接触粉尘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到省卫生厅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见附件1)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第5项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组织,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安全培训机构协助配合。其中,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第7项应按照安监总安健〔2009〕210号通知要求,由矿山企业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研发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后,应当即为企业开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第8项可委托广东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在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验的同时,进行“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定”。

三、切实抓好专项治理的自查自改和督促检查工作

各地区要组织、督促和指导矿山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查出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各地监管部门要对矿山企业进行督促检查,对其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矿山企业依法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同时,对矿山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

四、结合安全专项整治和安全许可,抓好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落实

各地要结合今年重点工作部署、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治理各项工作进行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落实;在申报非煤矿山3年延期、3年内延期和新办证申请材料时,同时提交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材料,以进一步促进各地区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矿山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促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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