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积极参与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1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高度重视,明确职责,认真组织清查邻氯苯基环戊酮、羟亚胺生产装置,积极组织、参与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请各地安全监管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换发和新颁发醋酸酐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的企业名单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于2012年12月20日前将《安全监管部门参与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有关数据报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贯彻落实《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2]26号)情况的书面材料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
(联系人:苏宝洪,电话:83135816,传真:83135920)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积极参与全国易制毒
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
114号)
20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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