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察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公安部关于印发烟花爆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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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09 我要评论( )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公安部关于印发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粤安监〔2012〕120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公安局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公安部关于印发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粤安监〔2012〕120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公安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经营、运输许可制度。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供货单位签订相关合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烟花爆竹合同备案管理制度。公安机关要将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作为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材料之一,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销售烟花爆竹。

  二、认真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规定。各地要将规范烟花爆竹买卖合同作为烟花爆竹流向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加快建立和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及时采集、录入烟花爆竹购销产品的相关信息。2012年10月1日后,对未按规定张贴标识码并录入相关信息的产品,公安机关不再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发现进入批发、零售环节的应一律视为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切实加强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工商、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环节的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对照《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认真核查烟花爆竹产品代码、产品名称、箱含药量等基础信息,严肃查处购货单位、供货单位及运输单位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接此通知后,请即报告当地党委、政府,迅速传达到基层部门和相关企业,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省安全监管局 省工商管理局

 

  省 公 安 厅

  201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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