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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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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11 我要评论( )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安监〔2011〕152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团委,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总工会、团委,各中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安监〔2011〕152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团委,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总工会、团委,各中央驻粤、省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1〕8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三部门从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联合出台的一个重要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为企业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明确了思路和方法。贯彻实施《指导意见》,对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广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工作重心下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有着重要意义。各地市安全监管局、工会、团委、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指导意见》的内容及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升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为实现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基础。

二、以落实责任为着力点全面推动岗位达标

各地要结合本区域工作实际,切实制定具体措施方案,指导督促辖区企业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以基层操作岗位达标为核心,建立健全岗位达标工作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加大安全基础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奖惩,深入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真正做到“岗位有职责、作业有程序、操作有标准、过程有记录、绩效有考核、改进有保障”,确保实现企业达标。

各地、各集团公司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引导职能,组织技能比赛、技术比武、师徒帮教、岗位练兵等活动,推广选树“金牌工人”、“首席职工”、“创新能手”、“创新示范岗”的经验,结合创建“工人先锋号”、“安康杯”竞赛等活动,立足总结、推广班组安全建设和管理优秀成果,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自下而上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队伍的作用,组织并带领广大职工,立足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的民主监督与民主管理,加强对岗位达标的检查,推动岗位达标。

各地、各集团公司共青团组织要深入推进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开展“争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激励引导广大青年职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促进岗位达标。

各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要对所属企业认真传达《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要把实现岗位达标作为企业达标的重要基础,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规范生产作业行为,使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生产环节都能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最终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三、以强化基础为目的积极开展“争优创先”活动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工会、团委要按照《指导意见》的分工要求,落实责任,扎实推进。要加强协调配合,指导企业全面开展岗位达标工作,要把岗位达标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结合起来,定期开展先进经验交流及评比活动,树立典型,评选先进,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营造“全员参与岗位达标,人人实现岗位安全”的活动氛围,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岗位达标工作落实。

请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工会和团委于2011年12月10日前分别将本地区企业开展岗位达标工作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将适时联合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情况的检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联系人:王秀文

联系电话:020-83135927 传真:020-83133417

省总工会联系人:张华平

联系电话:020-83871080

团省委联系人:王浩

联系电话:020-87185624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   广东省总工会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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