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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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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12 我要评论( )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1〕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1〕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调查摸清底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摸清辖区内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和建设项目情况,及其相关的品种、产量、储存量以及工艺装置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联锁、应急救援设备和措施等情况,建立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台帐。要结合新修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和年度监管工作安排,将相关企业列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要督促有关企业全面深入排查、整改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强化企业内部安全技术、安全设施管理,完善和维护好生产过程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有关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可靠性。

三、请各地市安全监管局将《通知》迅速转发至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有关设计单位及安全评价机构。

请各市于七月底前将本地区涉及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和品种、产量、储量等情况书面报省局监管三处。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二O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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