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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29”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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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13 我要评论( )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29”重大中毒死亡事故情况通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通报的通知(粤安监〔2011〕83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3·29”重大中毒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29”重大中毒死亡事故情况通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通报的通知(粤安监〔2011〕83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3·29”重大中毒死亡事故情况通报

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企业

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通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有关省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29”重大中毒死亡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管二〔2011〕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1〕70号)(以下简称2个《通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20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25号)、《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认真吸取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29”重大中毒死亡事故教训,引以为戒,落实并督促企业贯彻执行2个《通报》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开展企业煤气、自备电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切实加强企业煤气等安全管理。

二、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继续开展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监总管四〔2010〕63号文件的要求,对2010年未检查的所有含焦炉、高炉、转炉的冶金企业,请于6月15日前进行全面检查;对去年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跟踪企业整改情况。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要形成局面报告,并认真填写所附4个表格,于7月10日前一并以书面及电子两各形式报省安全监管局(联系人:熊可,电话及传真:020- 83133417,邮箱:xiongke@gdsafety.gov.cn)。

三、大力推进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及安全管理炼铁炼钢考评标准的通知》(粤安监〔2008〕100号)的要求,督促、指导企业确定阶段目标,制定规划,实现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3·29”重大中毒死亡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管

二〔2011〕47号)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1〕70号)

3、冶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4、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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