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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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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14 我要评论( )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粤安办〔2010〕63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委办: 根据省府办公厅2009年9月15日10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职责由省卫生厅划入省安全监管局。目前,省安全监管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粤安办〔2010〕63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委办:

根据省府办公厅2009年9月15日10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职责由省卫生厅划入省安全监管局。目前,省安全监管局已成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积极有序的履行监管职责。为加强我省存在粉尘危害行业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规范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摸清石棉开采和石棉制品制造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的职业危害现状,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09〕163号)、《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59号)、《关于开展石棉开采和石棉制品制造企业职业危害状况调查的函》(安健函〔2010〕3号)、《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函》(安健函〔2010〕5号)等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各地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石英砂生产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和石棉开采、石棉制品制造企业职业危害现况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职责,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调查摸底,掌握现状

认真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石英砂生产加工企业、石棉开采和石棉制品制造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现状。各相关企业要如实填写调查表,报送至当地职业危害监管职能部门,各地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核实相关内容,确保调查情况和数据的真实性,并逐级上报,由各市安委办汇总后,按以下期限上报至省安全监管局职业安全处。2010年6月10日前上报木质家具制造企业汇总情况,2010年8月30日前上报石英砂和石棉相关企业汇总情况。相关表格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下载。

三、全面整顿,加强监管

各市职业危害监管职能部门要将本地区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健康现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石英砂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整顿。请各市将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条件且年产2万吨以下的拟关闭企业名单于2010年9月15日前上报至省安全监管局职业安全处备案。

四、推进技术改造,提升防尘水平

各地要加快推进石英砂加工企业工艺技术改造,整体提升粉尘危害的预防控制水平。到2011年12月底前,对防尘设施、工艺不符合要求的加工企业,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关闭企业名单要向社会公布并抓好落实。各市要将拟关闭企业名单于2011年5月30日前上报至省安全监管局职业安全处备案。

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各市职能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指导企业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落实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相关措施,提高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六、加强监督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加大对存在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企业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联系人:林志雄

联系电话:020-83135490,83135488(传真)

电子邮箱:gdzyaq@163.com

附件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下载。

 

附件: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09〕163号)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59号)

3. 关于开展石棉开采和石棉制品制造企业职业危害状况调查的函(安健函〔2010〕3号)

4. 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函(安健函〔2010〕5号)

5. 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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