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管理及煤系矿山废弃矿井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4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通风系统、独头巷道和通风不良场所局部通风的管理
2007和2008年,省局连续下发《印发广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通知》(粤安监〔2007〕120号)和《关于继续开展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08〕68号),委托梅州市梅正矿山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全面的矿井机械通风调查,排查安全隐患,复查整改落实情况。经复查,仍有部分矿井未实现机械通风(名单见附件1)和主要通风机站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名单见附件2)。
各地要认真吸取2007年河源市紫金县宝山铁矿“7·14”炮烟中毒窒息死亡4人较大事故、2009年乐昌市北乡镇大湾莹石矿“9·4”中毒窒息死亡4人较大事故和今年廉江市连源矿业有限公司庞西垌银矿区廉江银矿“4·20“”中毒窒息死亡2人一般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地下矿山通风管理。除矿井必须形成机械通风系统外,还必须配备局部扇风机和阻燃风筒,长度超过7米的独头采掘工作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进行局部通风。采取压入式局部通风的,风机必须安装在新鲜风流中,距离废风流不小于10米,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迎头的距离不得超过10米。局部通风的风量、风质应符合有关要求。井下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个人自救器。
二、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制度
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标准的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目前,3年换证后,仅有12家地下矿山进行了全部或部分应检设备的检测检验(名单见附件3),大部分地下矿山尚未按要求进行检测检验(名单见附件4)。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督促企业尽快委托广东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或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三、严格执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要求,对已经纳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用设备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设备,必须是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方可使用。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结合地下矿山安全大检查工作,抓住矿产品价格回升,经济效益明显好转的有利契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矿山企业尽快更换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用设备。
四、结合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矿井通风系统的检查。抓紧督促未实现机械通风和主要通风机站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矿山整改落实。编制原矿山初步设计的设计单位和梅州市梅正矿山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为有需要的矿山提供主要通风机站整改施工设计服务,该整改施工设计方案经省局审查批准后,矿山据此进行施工,完工后,由原设计单位或梅州市梅正矿山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现场验收,经市、县(市、区)审核合格后报省局备案;对没有形成机械通风系统、独头巷道和通风不良采场没有采取局部通风的,要立即予以停产整顿;对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改;对没有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要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
广东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在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的同时,对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局扇和阻燃风筒、个人自救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等管理情况一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报告县(市、区)、市和省局。
各地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站、局部通风、设备检测、个人自救器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整改落实情况结合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总结一并上报省局。
附件:1.未实现机械通风矿井
2.主要通风机站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矿井
3.2010年已进行全部或部分设备检测的地下矿山及
已检设备清单
4.2010年未进行设备检测的地下矿山及应检设备清单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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