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作为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实现企业本质安全的重要途径,是一项惠及企业职工生命与健康的重大工程。各级安全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把组织“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列入议事日程,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统一部署,制定具体的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广泛发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创建活动,切实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严格标准,择优选评。各级安全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在认真做好创建活动工作的同时,扎实做好“国家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考核、推荐和评选工作。严格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试行)》指导和抓好自评工作,自评为26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参加“国家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推荐评选。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以及各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各推荐1家企业,于每年5月25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将组织审核并择优3—5家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评选“国家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三、抓好培育,夯实基础。各级安全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认真落实《指导意见》,倡导安全文化,传播安全理念,加强安全管理,营造安全文化氛围,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发展。
联系电话:020—83135911 传真:020-8313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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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10060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号)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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