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察

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近期几起生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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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13 我要评论( )

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近期几起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粤安办〔2010〕79号) 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 关于近期几起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

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近期几起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粤安办〔2010〕79号)

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

关于近期几起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管三〔2010〕12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爆燃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0〕16号)转发给你们。2010年7月24日,中海油惠州炼油分公司常减压装置减压炉一条出口管线法兰发生滴漏燃烧,导致高温减压渣油(温度高达357℃)未经充分换热冷却直接进入焦化原料罐,减压渣油遇空气发生自燃引发火灾事故,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迅速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整治。广州亚运会召开在即,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是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头等大事。各地要认真吸取近期全国和我省几起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迅速开展全面、彻底的安全专项检查行动,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突出对受限空间作业、装置开停车、动火或动土作业、拆卸设备管道、登高、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对关键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和防雷、防静电等强检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测。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要坚决报废,特别是液态烃、液氯、液氨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装备安全连锁装置和紧急切断阀,提高紧急状态下的设备应急响应水平。广州、珠海、惠州、湛江、茂名、东莞等大型石化专区所在地市,要重点对石化专区的码头储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装卸储存区域和输送管道静电导出等安全设施是否完备等内容。

二、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各环节(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对已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仍非法生产的企业,以及未经试生产备案违规试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采取果断措施,从严从快查处,确保危险化学品各环节(领域)的生产安全。

三、切实提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各地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危险源的调查摸底工作,强化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和修订,明确各应急处置力量职责分工和处置程序。根据辖区和石油化工、化学危险品灾害事故特点,报请同级政府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大功率消防车、防化车、高喷车等专业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大力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本地区处置灾害事故的能力。

四、加强特别工况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管理。时值夏季,高温和雷雨天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条件的影响较大。各地要针对夏季高温和汛期多雨的特点,督促企业认真做好以防高温、防雷电、防汛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夏季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排查治理自然灾害隐患点,严防各类事故灾难发生。同时,对报废、停用的厂房、设备、装置、管道进行拆卸作业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全面了解设备现状,制定完善的作业方案,落实可靠的监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坚决杜绝野蛮作业、野蛮施工等现象。

五、强化企业外包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管理。企业生产现场外来施工作业是目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极为薄弱的环节,各地必须把外来施工(作业)单位和人员纳入业主单位安全管理范畴。突出抓好外来施工(作业)与本单位生产相交叉工程(作业)的安全管理。业主单位要加强外来施工(作业)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厘清安全责任和义务,划定外来施工(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并为其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涉及交叉作业的要明确交叉作业现场负责人,统筹管理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因一方施工(作业)影响另一方安全生产的问题发生。同时,加强外来人员作业前危险辨识和防范措施、自救和互救方法的培训教育,配备必要的防护和救护装备器材,防止冒险作业和盲目施救,严防事故发生和事态扩大。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区各级安委会和各有关企业。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管三〔2010〕122号)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爆燃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0〕16号)

 

 

 

二O一O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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