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省属企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是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早防范,切实落实汛期防范措施和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二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汛期前组织开展一次专项安全检查,消除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尤其是对容易受汛期影响的矿山、尾矿库、公路、铁路、水利、电站、建筑施工、渔业船舶、水上交通行业单位列入检查和监控重点。
三是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国土、海洋渔业、海事、公路、铁路、水利、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畅通和拓宽获取自然灾害信息的渠道,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自然灾害信息要及时发出预警通知,通知相关企业(单位)做好防范措施和应急准备,避免事故发生。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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